入冬以来,用电用气安全受到市民广泛关注。2021年12月22日,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走进友谊路地委大院,向小区居民宣传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建议市民及时更换到期或不合格的燃气具。
除了燃气具外,不同的家电有着各自的保质期,超限使用不仅会降低家电性能,影响使用,更会埋下安全隐患。连日来,记者走访市内多个老旧小区出租屋发现,市民家中的“超龄”家电数量并不少。
出租屋内家电“超龄”成常态
上月23日,记者来到位于柳长路的松泉小区,由于这里临近厂区,不少务工人员选择租住于此。
在一间出租房内,记者看到,浴室内安装有一台大容量的电热水器,插头已明显老化,插座处未做防水防漏电处理,而且淋浴位置距离插座很近。“没听说过电热水器有使用年限,平时用着也没出现过问题。”住在该出租房的韦女士告诉记者,电热水器是房东很早之前就安装好的,自己租住在这里近8年,并未发现异常。
随后,记者来到柳工大道的一处出租房聚集地,也发现了家电“超龄”现象。不少屋主使用的燃气灶年限超过10年,灶头出现损坏痕迹,还有部分房东向租户提供商用的猛火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自出售之日起,焦炉煤气(也称‘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6年,天然气、液化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燃气灶判废年限为8年。”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燃气具,存在漏气、电气线路老化、燃烧不充分等安全隐患。
除了灶具和热水器外,许多家电也是“超龄”常客。“电视、空调、微波炉、冰箱、电磁炉等,送修过来的很多家电都超过了安全使用年限,出现问题就联系我们上门维修。”记者从市内多个老旧小区家电维修点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电出现问题无法索赔,但许多市民为了省钱仍“凑合着用”,安全难以保证。
市民为何不愿“去旧换新”?
据悉,2020年初,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制定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标准正式发布,让家电的“寿命”有标可循。既然有了统一标准的安全使用年限,那么市民为何不愿“去旧换新”?
“我家的热水器是老牌子,用了10年都没坏,维修好后能正常使用的话,我认为没必要换新的。”家住弯塘路园林小区的居民林先生认为,家电产品不同于其他商品,消费者购买时优先考虑的就是耐用性,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出现一些小故障很正常。
“灶具、热水器、冰箱、电视都是房东配齐的,能用就行,换还要花钱。”马先生住在柳工大道一出租房,每月工资不高,在他看来,出租房只是临时住所,没必要花钱改造,“就算家电坏了,房东也会自己来修,给下个租房者使用。”
换新成本高也是原因之一。“维修比换新的费用便宜太多,很多人都愿修不愿换。”一名家电维修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维修热水器的价格大约是200元,而目前市面上全新的热水器至少要1000元,传统的“家电三大件”(冰箱、彩电、洗衣机)则更贵。
租房协议
未对家电作硬性规定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市民不知道或不重视家电安全使用年限的情况并非个例,部分出租房的房东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租金,选择给租房者配置老旧的家电产品。
“配有家电的出租房要比没有的稍贵一些,大约贵200元,为了租个好价钱,房东都喜欢将老旧家电留在房子里。”在五菱小区、峻岭生活区、河西小区,记者佯装租房者跟随多个房屋中介走进出租房,查看房内家电配备情况。中介廖先生表示,租房前房东与租客都会到现场实地查看,如果租客不满意想要更换某个家电,征得房东同意即可。
当记者提出能否在租房协议里明确家电损坏赔偿责任和安全事故责任时,廖先生当场表示:“没必要,行业里没有硬性规定。”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并未针对房屋租赁协议出台统一范本,协议内容也均由房东与租房者商定。
“超龄”家电发生事故,租房者可向房东追偿
那么,如果租房者在使用房东提供的“超龄”家电过程中发生意外,是否可向房东进行追偿?
柳州日报社法律顾问、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在租赁物具有质量瑕疵时,无论质量缺陷是明显的还是隐藏的,承租人是在事前明知还是在事后发现,无论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的免责条款,只要租赁物具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缺陷时,承租人均有权随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房租。若承租人使用房东提供的“超龄”家电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则房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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